2025-11-27 13:29来源:本站

这个网站上最近发表的一篇文章中,“男性包皮环切的政策忽略了研究显示福利”,作者陈述一些所谓的婴儿男性包皮环切的好处和认为澳大拉西亚的皇家医师学院的”政策(婴儿男性包皮环切术并不保证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是被误导的,而不是基于证据。
这篇文章本身不仅忽视了研究和良好的政策,而且忽视了法律,特别是澳大利亚必然坚持的国际人权法。
制定良好的公共卫生政策不仅仅是基于对身体健康的风险和益处作出结论。它需要考虑什么是健康。世界卫生组织将健康定义为不仅是身体健康,而且是精神和社会健康。任何关于男婴包皮环切术的争论都应该考虑到这种手术可能带来的长期创伤(有意识或潜意识的),以及由此产生的侵犯感。
如果科学研究被用作医疗程序的正当理由,那么它应该适用于具体情况。这项研究表明男性包皮环切术在预防疾病方面的效用和益处仅限于发展中国家,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的社会。这并没有使男婴包皮环切术成为澳大利亚的必要程序。
澳大拉西亚的皇家医师学院(政策文件在本文的焦点问题),儿科协会新西兰、英国医学协会,加拿大儿科协会,美国儿科学会和美国妇产科医生大学的校长都认为婴儿包皮环切对宗教、外观甚至预防医学原因视为不必要的医疗程序。他们都认为这是选择性或非治疗性手术。
男性包皮环切术和婴儿包皮环切术最终都归结为选择——这是一个人权问题。人权的核心是人的尊严的概念,以及诸如身体健全的权利、可达到的最高身心健康标准的权利,以及就儿童而言,为其最大利益采取行动的义务。

这些不仅受到国际人权法的保护,而且以各种形式在刑法制度中根深蒂固。刑法认为,干涉他人的人身完整是最严重的罪行。
人权法反映了对这种侵犯行为的重视,对个人进行强制医疗程序违反了若干项人权。未经同意的包皮环切术或任何对健康成年男子的立即医疗需要显然将违反他的人权。那么未经同意的男婴割礼有什么不同呢?
儿童享有与成年人相同的基本权利。事实上,正如澳大利亚已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所明确规定的那样,这些国家受到特殊保护,承认其独特的脆弱性。
虽然父母和法定监护人代表儿童同意进行必要的医疗程序(如免疫接种),但从婴儿身上切除健康、功能正常的生殖组织(甚至在任何所谓的性疾病保护措施生效之前多年)显然不是必要的医疗程序。
在当代澳大利亚,父母同意婴儿包皮环切术是不够的。它也忽视了医生对儿童的义务,不做任何伤害,可以说是对父母同意的限制和对儿童人权的违反的不一致的解释。如果所声称的好处总的来说足以保证对男性进行割礼,那么这就是他,无论作为一名青少年还是一名成年人,完全有权作出的决定。
对一些人来说,关于医疗福利的争论无关紧要。婴儿包皮环切被视为宗教实践中的一项基本仪式,也是一项人权。虽然有些人可能将宗教自由的权利解释为包括对婴儿进行包皮环切的权利,但根据国际人权法,一个人享有宗教自由的权利并不超过另一个人不受身体完整侵犯的权利,这一点显然已得到接受。

在影响深远的美国儿童权利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自由信仰宗教的权利不包括让儿童接触疾病或死亡的自由……父母自己可能有成为烈士的自由。”但是,他们可能不会在他们的子女达到完全和法定自由裁量权的年龄之前让他们的子女成为烈士,因为那时他们可以自己作出选择。”
今年5月,德国科隆地区法院在一起有关男性婴儿包皮环切的案件中采用了同样的理由。它说:“父母以宗教信仰抚养子女的权利并不优先于子女身体完整和自主的权利。”
将男性包皮环切术限制在知情的青少年和成年人身上,绝不是对宗教自由的限制。如果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就是维护孩子享有这种自由的权利。
不论是出于医疗利益、宗教或文化原因,在个人的知情同意能够自由给予之前,婴儿包皮环切显然是对人权的侵犯。它忽视了儿童享有身体完整、身心健康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在澳大利亚,提倡包皮环切术的人没有从澳大利亚儿童的最大利益出发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