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增值税的数字服务?

2025-12-07 03:20来源:本站

  共和国法案(RA) 12023对数字服务征收增值税(VAT),并修订了我们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税法)的若干条款,这是菲律宾增值税税收的改变者。

  增值税是一种交易税。政府有权征收关税的条件是必须在菲律宾进行交易或提供服务。然而,RA 12023扩大了数字服务增值税税收的“联系”,规定“如果数字服务在菲律宾消费,则非居民数字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数字服务应被视为在菲律宾执行或提供。”

  这个新规则现在扩展了术语“服务的表现或交付”,包括“消费”。换句话说,如果该服务是由客户或客户在菲律宾消费或使用的,则该服务应被视为在菲律宾提供或履行,因此,政府有权对该服务征收增值税。然而,应该强调的是,这一新规则仅适用于数字服务,而不是所有类型的服务。

  那么增值税的数字服务是什么呢?RA 12023在税法第108-A节中引入了“数字服务”的定义。其中明确规定,“数字服务”一词应指利用信息技术在互联网或其他电子网络上提供,且该服务的提供基本上是自动化的任何服务。数字服务包括在线搜索引擎、在线市场或电子市场、云服务、在线媒体和广告、在线平台或数字商品。

  剖析上述定义,我们注意到以下要素:

  -服务必须透过内部或其他电子网络提供。

  -供应必须使用资讯科技。

  -服务的提供基本上是自动化的。

  这种列举虽然不是排他性的,但很能说明问题。根据“同类公平”的法定原则,只有类似的服务才应征收增值税。因此,数字服务不应包括在国外使用人力技能、专业和专门知识提供的服务,这些服务的提供需要工时,例如由专业人员提供的服务。

  “服务的提供基本上是自动化的”这一短语,在法律上,使服务有资格被视为增值税目的的“数字服务”。“基本上”一词的使用应该意味着服务的性质使它们的供应基本上是自动化的,涉及最少的人为干预,并且在没有信息技术的情况下不可能执行。因此,专业人员或人类利用其技能和专门知识提供或提供的服务应排除在外。

  根据消费地点对数字服务征税的举措也被其他国家采用,因此,菲律宾并不是唯一采用该规则的国家。例如,欧盟也有类似的强制措施。在欧盟,数字服务等同于“电子提供的服务”,涵盖了通过互联网或电子网络提供的服务,其本质使其供应基本上是自动化的,涉及最少的人为干预,在没有信息技术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实现的。

  这些服务包括:

  -一般提供数字化产品,包括软件和软件的更改或升级。

  -在电子网络(如网站或网页)上提供或支持企业或个人存在的服务。

  -根据收件人输入的特定数据,由电脑经互联网或电子网络自动生成的服务。

  -在作为在线市场运作的互联网网站上出售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的转让,潜在买家通过自动程序进行投标,并通过计算机自动生成的电子邮件通知交易各方。

  -互联网信息服务包,其中电信部分构成辅助和从属部分。

  在欧盟,通过电子邮件向客户提供建议的律师和金融顾问等专业人士的服务也被排除在外。此外,除其他外,下列情况也不包括在内:

  -教学服务,即由教师通过互联网或电子网络(即通过远程连接)提供课程内容。

  -广告服务,特别是在报纸、海报和电视上的广告。

  -电话帮助台服务。

  -纯粹涉及函授课程的教学服务,例如邮政课程。

  还应指出的是,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援引经合组织的话,将信通技术服务与利用信通技术的服务区分开来。信息和通信技术服务被视为包括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计算机软件和生产/分发计算机软件的许可证,而支持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服务是使用技术或电信系统执行的服务,如人力资源管理、工资、会计、建筑设计、研究、编辑、教育等。数字服务只应等同于信息和通信技术服务。

  总而言之,在实施RA 12023时,应注意只对真正的数字服务征收增值税,而不是对法律范围之外的其他类型的服务征收增值税。

  Euney Marie J. Mata-Perez是一名注册会计师,也是Mata-Perez, Tamayo & Francisco (MTF Counsel)的管理合伙人。她是公司、并购和税务律师,曾被《亚洲商法杂志》评为菲律宾百强律师之一,菲律宾管理协会税务委员会主席。她承认这一点。Joshua Rizlan A. Simbillo和Elaisha Nelle C. Espinosa在本文中的贡献唯和不能代替专业最后的建议事实和情况是合理的。如果你有任何问题或评论,你可以给作者发电子邮件[email]或访问MTF网站www.mtfcounse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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