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宪法赋予赦免权

2025-07-18 14:06来源:本站

  

  

  国家元首有权对在军事法庭受审的所有罪行,以及在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联邦领土犯下的所有罪行给予赦免、缓刑和缓期,而州的统治者或州长也有权对在他的州犯下的所有罪行给予类似的权力。

  《联邦宪法》关于赦免权的第42(1)条明确规定了这一点。

  第四十二条(2),(10)还指出,受条款,和不影响任何规定的联邦法律有关缓解良好行为的句子或特殊服务,任何权力授予由联邦或州法律职责,暂停或减刑为任何犯罪由杨di-Pertuan Agong如果可运用的句子是通过军事法庭或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吉隆坡,纳闽岛和布城,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应由罪行发生的州的统治者或州长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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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第42条第3款规定,如果一项罪行全部或部分是在联邦以外或在一个以上的国家犯下的,或在令人怀疑是在何处犯下的情况下,应被视为是在审判它的国家犯下的。

  就本条款而言,吉隆坡联邦直辖区、纳闽联邦直辖区和布城联邦直辖区均应被视为一个州。

  第42(5)条规定,为每个州设立的赦免委员会应由联邦总检察长、该州首席部长和不超过三名其他成员组成,他们应由统治者或总督任命。

  司法部长可不时以书面文书将其作为董事会成员的职能委托给任何其他人,统治者或总督可任命任何人暂时行使由他任命的缺席或不能行事的董事会成员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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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2(6)条还解释说,由统治者或总督任命的赦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并有资格连任,但可以随时从委员会辞职,第42(8)条规定,委员会应在统治者或总督在场的情况下开会,并由他主持。

  根据第42(9)条,赦免委员会在就任何事项提出意见之前,应审议司法部长可能就此提出的任何书面意见。

  同时,根据马六甲、槟城、沙巴、沙捞越或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联邦领土的伊斯兰宗教事务法律所设立的任何法院所判处的刑罚,由国家元首根据第42(10)条的规定,行使赦免、缓刑和缓期,或赦免、暂缓或减刑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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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2(11)条规定,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联邦直辖区应成立一个单一的赦免委员会,以及第(5)、(6)、(7)条的规定。(8)及(9)应在本条款下作必要修改后适用于赦免委员会,但所指的“统治者或总督”应解释为所指的国家元首,所指的“国家首席部长”应解释为所指的负责吉隆坡、纳闽及布城联邦直领的部长。

  周五早些时候,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联邦领土赦免委员会宣布,正在服刑12年的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将于2028年8月23日提前获释,此前该委员会在1月29日的会议上决定将他的刑期减半。

  根据赦免委员会秘书处发布的声明,纳吉应该支付的罚款也从原先的2.1亿令吉减少到只有5000万令吉。

  现年70岁的纳吉布自2022年8月23日以来一直在加江监狱服刑,他被判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的资金,并于2022年9月2日向王室提交了赦免申请。——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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